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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月与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月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某某

原告郑某月。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郑某月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月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向原告郑某月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杨某某之前所还款项是用于清偿该笔债务还是用于偿还本院审理的另两起案件中的债务。针对该争议焦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杨某某及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还款证明中无法证明还款用于清偿的是何笔债务,故对两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月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25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向原告郑某月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杨某某之前所还款项是用于清偿该笔债务还是用于偿还本院审理的另两起案件中的债务。针对该争议焦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杨某某及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还款证明中无法证明还款用于清偿的是何笔债务,故对两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月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25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25元。

审判长:王文素
审判员:李岩
审判员:郭妹玲

书记员: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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