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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崔某某
杨某某

原告郑某某。
被告崔某某(曾用名崔家鸿)。
被告杨某某(系被告崔某某之妻)。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江林、人民陪审员朱芸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崔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等相关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19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崔某某在原告向其催要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崔某某、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崔某某、杨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支付利息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杨某某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190000元。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崔某某、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19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崔某某在原告向其催要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崔某某、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崔某某、杨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支付利息有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杨某某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190000元。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崔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晓
审判员:钟江林
审判员:朱芸芸

书记员: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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