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新北市。
第三人:谢丽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谢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3月10日,原告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谢丽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车立文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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