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秭归县,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33万元的财产(鄂E×××××号、鄂E×××××号小型汽车及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3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12日零时起至2018年4月11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鄂E×××××号、鄂E×××××号小型汽车各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交由被申请人王某某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共计3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郑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国
书记员:王书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