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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罗某某诉吴某某、罗玲玲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郑远国(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罗某某
吴某某
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
罗玲玲

原告:郑某某
原告:罗某某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远国,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
被告:罗玲玲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郑某某、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罗玲玲互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远国,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粟庭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被告吴某某未在协议上签名,但房屋已实际交换占有近八年时间,在此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应是对罗玲玲房屋的处理行为默认。原告互换时给被告找差价100000元,后又补交互换罗玲玲房10%的房款5343元。互易的标的物等值,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储藏室不在房屋互换协议约定范围内,因原告未诉请,且储藏室未登记产权,故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罗玲玲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吴某某、罗玲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郑某某、罗某某办理好房屋过户登记。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郑某某、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被告吴某某未在协议上签名,但房屋已实际交换占有近八年时间,在此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应是对罗玲玲房屋的处理行为默认。原告互换时给被告找差价100000元,后又补交互换罗玲玲房10%的房款5343元。互易的标的物等值,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储藏室不在房屋互换协议约定范围内,因原告未诉请,且储藏室未登记产权,故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罗玲玲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吴某某、罗玲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郑某某、罗某某办理好房屋过户登记。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郑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薛强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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