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龙,黑龙江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作义,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全,职务村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吕学军
审判员 朱保东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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