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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焦某某、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龙,黑龙江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作义,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全,职务村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吕学军
审判员  朱保东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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