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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
江上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经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上民,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代表人:程尚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简称通运客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珍珠、被告通运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上民、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告有权向肇事责任方主张并获得民事赔偿。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当事人均不持异议,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驾驶员孙俊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通运客运公司驾驶员铙爱军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事故由原告驾驶员孙俊承担70%责任、被告驾驶员铙爱军承担30%责任。被告通运客运公司驾驶员铙爱军系被告通运客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本次事故为被告铙爱军履行职务所致,被告铙爱军的行为应归责为被告通运客运公司。原告驾驶员孙俊系原告聘请的驾驶员,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通运客运公司已就鄂D×××××号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为5%。本次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已在交强险122000元中的120000元赔偿给其他受害者。故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只能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按25%赔偿。剩余部份由被告通运客运公司按30%赔偿。本案依据原告的诉请、本院认定的事实及法定标准,确定原告损失如下:1.原告已支付叶士才各项损失10359元;2.维修费、施救费20800元;3.鄂D×××××号货车停运损失116200元;4.鉴定费500元,合计147859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赔偿7290元(10359+20800-2000)×25%,二项合计9290元。被告通运客运公司赔偿36468元(10359+20800-2000)×0.5%+(116200+500)×3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9290元;
二、被告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36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依法减半收取504元,由被告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告有权向肇事责任方主张并获得民事赔偿。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当事人均不持异议,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驾驶员孙俊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通运客运公司驾驶员铙爱军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事故由原告驾驶员孙俊承担70%责任、被告驾驶员铙爱军承担30%责任。被告通运客运公司驾驶员铙爱军系被告通运客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本次事故为被告铙爱军履行职务所致,被告铙爱军的行为应归责为被告通运客运公司。原告驾驶员孙俊系原告聘请的驾驶员,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通运客运公司已就鄂D×××××号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为5%。本次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已在交强险122000元中的120000元赔偿给其他受害者。故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只能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按25%赔偿。剩余部份由被告通运客运公司按30%赔偿。本案依据原告的诉请、本院认定的事实及法定标准,确定原告损失如下:1.原告已支付叶士才各项损失10359元;2.维修费、施救费20800元;3.鄂D×××××号货车停运损失116200元;4.鉴定费500元,合计147859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荆州中心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中赔偿7290元(10359+20800-2000)×25%,二项合计9290元。被告通运客运公司赔偿36468元(10359+20800-2000)×0.5%+(116200+500)×3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9290元;
二、被告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36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依法减半收取504元,由被告荆州市通运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业龙

书记员:王茂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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