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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坤与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继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坤与被告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继坤于2018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栾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继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继坤负担。

审判员 王静玉

书记员: 李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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