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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许贤能(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

原告郑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贤能,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合计268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合计268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京顺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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