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许贤能(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
原告郑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贤能,京山县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合计268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合计268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京顺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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