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无业,住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京山县,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京顺
书记员: 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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