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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郑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郑昆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监利县尺八镇人。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监利县尺八镇人。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郑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守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因原告退伙时与被告进行了结算,且被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退伙结算行为将其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事后,被告郑昆又陆续支付了45000元,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郑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郑某某欠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郑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260201040006032,备注必须写明,收费单位编号1610901,收费项目编号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因原告退伙时与被告进行了结算,且被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退伙结算行为将其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事后,被告郑昆又陆续支付了45000元,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郑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郑某某欠款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郑昆负担。

审判长:陶守成

书记员: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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