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大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石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伏国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武汉大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大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大农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 陈俊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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