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黄金花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被告:黄金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黄金花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黄金花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黄金花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磊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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