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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某某、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黄金花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
被告:黄金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黄金花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黄金花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黄金花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磊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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