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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李绍斌
徐某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张某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女,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绍斌。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祥,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第三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第三人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骆启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丽,人民陪审员张良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审判组织变更为由审判员陈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海林、李琼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原告郑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第三人张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第三人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骆启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丽,人民陪审员张良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审判组织变更为由审判员陈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海林、李琼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原告郑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第三人张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唐海林
审判员:李琼

书记员:刘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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