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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唐山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李艳红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第二医院
贾庆灵
郑会忠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工人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
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
委托代理人贾庆灵。
委托代理人郑会忠。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以及委托代理人李艳红、赵延军,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委托代理人贾庆灵、郑会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鉴伤字第080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事实清楚,分析说明理由充分,结论明确,本院应予采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77911元(194777.43元×40%)。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鉴伤字第080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事实清楚,分析说明理由充分,结论明确,本院应予采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77911元(194777.43元×40%)。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唐山市第二医院负担。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顾根启

书记员: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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