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郑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万元(具体数额待伤残评定结论作出后再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我和几个工友受被告雇佣为其家干活,2017年9月20日下午在干活的过程中,被告家墙体上的梁掉下来,坠落物将我砸伤。本案造成我医疗费、误工费等巨大损失。因未能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
原告郑秋某与被告张青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经法院调查,无符合该身份信息的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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