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云福,男,1965年3月27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林小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宁,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恒,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书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玲,女。
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与被告何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陆家嘴物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林、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书香、孙春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某某、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0,000元(包含装修损失的修复费用、吊灯、蚕丝被等物品损失);2、判令被告何某某、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第三人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三原告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泰路XXX弄XXX号楼3803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3803室房屋”),被告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泰路XXX弄XXX号楼3903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3903室房屋”)。2018年1月9日晚,3803室房屋一间卧室严重漏水,大量污水沿卧室天花板吊灯、空调口、通风口洒落至床上及木地板上,原告连夜不停处理,原告通知物业联系被告无果。1月10日早上,污水蔓延至客厅及走廊天花板,从吊灯、空调口、通风口漏水。1月11日,原告至被告家中查看房屋漏水情况,发现被告家中地板严重积水。直至原告起诉当日,3803室房屋卧室天花板还有污水从吊灯处滴落,导致3803室房屋充斥污水异味,装潢严重受损,天花板、地板开裂,吊灯、空调及线路受损。经鉴定,损失原因系因主水管道里面有堆积物,造成3803室房屋,3903室房屋漏水。漏水事件发生后,被告推卸责任,不积极处理造成原告的损失扩大。第三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损失的发生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被告何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所述漏水情况属实。被告居住在江苏镇江,3903室房屋无人居住。1月10日,被告得知漏水情况后第一时间让链家中介工作人员上门查看,检查并无水龙头未关闭等情况,发现系因地漏反水后立刻联系了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被告不存在拖延处理的情况。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上门查看后,发现主管道存在问题,经协商,物业公司打开主管道发现有钢筋、建筑石膏板等物,取出后拍照、录像并封存,由原告保管。漏水原因系因主管道堵塞,被告刚买下3903室房屋准备进行重新装修,因无人居住,地漏反水时被告并不知情,当被告得知情况后积极配合处理。被告对漏水事件的发生及处理上均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30,000元不认可,原告家中吊灯确实受损,但价格过高;蚕丝被损失不认可,评估报告中并未涉及。
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述称,2009年9月第三人接收小区物业管理。第三人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每月疏通管道。上述漏水事件发生后,第三人及时通知原、被告双方,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从污水总管内取出钢筋条、及疑似水泥的硬物。上述物体何时及以何种方式进入污水总管第三人并不知情也无从查清。第三人作为物业公司已经及时履行了通知、疏通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故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的意见同被告何某某的意见。
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被告何某某及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3803室房屋漏水照片、3903室房屋积水照片、3903室房屋损坏照片、视频、鉴定意见书、修复方案予,对被告提供的视频与照片、证明,对第三人提供的《盛大金磐管道疏通工作记录表》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系3803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何某某系3903室房屋产权人,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系原、被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1月9日晚,原告发现3803室房屋卧室顶部发生漏水现象,通知物业联系被告未果。1月10日,原告发现客厅顶部同样发生漏水现象,通知物业。1月11日,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至3903室房屋查看。1月18日,第三人打开管道井,从3803室房屋次卧浴室主下水管道中取出堵塞异物,如下:壹根螺纹钢,大约40厘米。五块硬质建筑废料。共计陆件东西,由3803室业主保管。并出具证明一份,由乐丹霞、路明、郭晔签字署期。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第三人均同意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泰路XXXXXXXXXX号3803室房屋下列损失部分(1、朝南次卧:1)进门走廊上方筒灯周围部分翘起;2)天花板西墙接缝有裂痕;3)主照明灯;4)靠近主照明灯下面的地板翘起;2、客厅:1)靠南部中央空调进风口天花板处有裂缝;2)天花板裂缝;3)有3块地板翘起)与房屋渗漏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上房院司鉴[2018]建鉴字第1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系争3803室南次卧吊顶灯泡损坏、灯罩锈蚀、进门走廊吊顶筒灯中部涂饰起皮、开裂,吊顶西侧开裂,及局部地板变形;客厅中央空调出风口处、吊顶面板连接处等多次吊顶开裂。2、系争3803室上述损坏与楼上漏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0元。2018年8月29日,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上房院[2018]建鉴字第108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3803室房屋因渗漏污染出具损坏修复方案:1、南次卧:1)吊灯受污染、灯罩明显锈蚀、灯泡损坏,建议更换吊灯;2)局部地板污染、起翘,更换起翘的地板面板(约10块);3)过道吊顶:A拆除过道处吊顶,对过道上部顶板进行清洁处理;B重新制作过道吊顶(原灯具及线路可加以利用);2、客厅:1)吊顶A拆除客厅吊顶(对空调及其线路加以保护),对顶板进行清洁处理;B重新制作客厅吊顶(原灯具及线路可以加以利用)。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2018年9月27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修复方案修复费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本案所涉“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泰路200弄盛大金磐8号楼3803室修复工程”造价合计为人民币9,288.38元(大写:玖仟贰佰捌拾捌元叁角捌分)。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吊灯损失数额、蚕丝被损失数额,被告及第三人不予确认,但三方均表示可由法院依法酌情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3803室房屋漏水损害原因及实际损失金额的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因3803室房屋南次卧卫生间污水管主立管堵塞(被建筑垃圾堵塞),造成3903室房屋卫生间倒溢、地面积水,渗漏至楼下3803室。第三人陆家嘴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对公共排污管的维修养护的责任。现污水总立管因建筑垃圾堵塞,第三人提供的均为事发后的疏通记录,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按期对排污管进行疏通养护,存在管理的过失,应对本案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被告何某某并无侵权行为且在房屋漏水次日即委托案外人积极配合处理,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赔偿的金额,系其自行估算,且无任何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鉴定意见书,对受损房屋因漏水造成的维修工程价值所作的评估,认定3803室房屋受损价值为9,288.38元。原告虽对评估报告提出了异议,但该评估报告系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且该评估报告中明确,本次鉴定费用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照2018年8月份《建设工程(上海地区)建材与造价资讯》中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综合取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吊灯损失、蚕丝被损失,考虑到原告物品的实际受损及使用年限,本院酌情确认吊灯损失1,500元,蚕丝被损失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损失人民币11,788.38元;
二、驳回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云福、郑某某、林小皓负担227.50元,由第三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元。鉴定费37,000元,由第三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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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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