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昌黎县。
2016年12月25日15时许,赵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在昌黎县碣阳大街广源超市门口路段倒车时将行人郑秀某刮倒,造成郑秀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验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秀某无责任。申请人郑秀某要求对现存于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赵某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8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秀某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冀C×××××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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