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马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马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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