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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赵新平、武海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张建国(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赵新平
武海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皇甫超炎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张建国,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新平。
被告:武海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皇甫超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赵新平、武海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彬

书记员:李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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