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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秀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秀丽,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栋,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贵军,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雯。
  原告郑秀丽诉被告张贵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郑秀丽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秀丽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秀丽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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