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
吴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坝支行
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胡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琨,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坝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西坝建设路6号。
代表人刘勤,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坝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坝支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树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立宁,被告保安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琨、被告建行西坝支行之委托代理人赵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郑某某与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郑某某认为该合同不是其本人签字,又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对其该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可确认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郑某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郑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行三峡分行将其退回保安公司,保安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保安公司与建行三峡分行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故郑某某要求建行三峡分行对保安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郑某某在保安公司工作期间每月休息6天至7天,保安公司也认可,但其无法说明具体加班的天数,保安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上反映郑某某每周有6天或7天休息也不确定,又不全面,无法核定具体时间,且保安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有加班工资的反映,故郑某某要求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5、因保安公司未安排郑某某年休假,故其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支持两年期间为2215.20元(5天×2×1606元×21.75天×30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原告郑某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15.2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郑某某与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郑某某认为该合同不是其本人签字,又不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对其该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可确认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郑某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郑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行三峡分行将其退回保安公司,保安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保安公司与建行三峡分行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故郑某某要求建行三峡分行对保安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郑某某在保安公司工作期间每月休息6天至7天,保安公司也认可,但其无法说明具体加班的天数,保安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上反映郑某某每周有6天或7天休息也不确定,又不全面,无法核定具体时间,且保安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有加班工资的反映,故郑某某要求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5、因保安公司未安排郑某某年休假,故其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支持两年期间为2215.20元(5天×2×1606元×21.75天×30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原告郑某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15.2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左树青
书记员:赵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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