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
被告刘某(刘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东马坊办事处城管员,住本市。
被告刘某某(刘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三合镇刘胡村上刘湾。
被告刘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东马坊办事处城管员,住本市。
被告李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东马坊办事处城管员,住本市。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进宇,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刘某某、刘群、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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