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
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丽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丽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被告:唐山市国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74544879-0,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东道181号。
法定代表人:侯长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润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志祥,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韩丽山、韩丽娟、唐山市国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祎
书记员: 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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