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明,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陆林辉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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