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大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汪军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贤林、人民陪审员龚家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大庆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郑某某以李治平尚欠300000元的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现李治平已死亡,无法核实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收款人: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26×××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军辉 审 判 员 王贤林 人民陪审员 龚家菊
书记员: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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