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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某某
李逾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逾操,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刘荣棠就本案争议的标的已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案宜待另案诉讼处理后再予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查封担保人刘冬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路32号五交化公司院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欧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刘荣棠就本案争议的标的已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案宜待另案诉讼处理后再予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查封担保人刘冬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路32号五交化公司院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蒋伟
审判员:易奇志
审判员:谢鸣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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