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环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湖二路18-304号,现住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玖,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农商银行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1-1-120号。
原告郑环宇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郑环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环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环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郑环宇负担。
审 判 长 陈发伦 审 判 员 郑雄心 人民陪审员 杜 昕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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