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环宇
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黄玉玖(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郑环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玉玖,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农商银行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郑环宇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郑环宇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环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环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0元,由原告郑环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环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环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0元,由原告郑环宇负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