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肖水清,女,系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秋玲,女,系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方天英 人民陪审员 廉世宏 人民陪审员 赫荣华
书记员: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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