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王某
张某某
马婧(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婧,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邯山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
原告郑某某不服该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447号裁定,发回重审。
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秀珍
审判员:南亚盟
审判员:张秀景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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