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某县,现住依某县。被告依某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某县依某镇明安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任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款9273.29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4日原告替被告交付养老保险费4375.43元、4375.43元、305.40元,合计9273.29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单位秦书记在交款凭证上签字予以确认此事成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垫付款,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垫付款。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社会保险费缴款凭单三张,用以证明原告三次为被告垫付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合计9273.40元的事实。被告宏大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垫付金额都对,宏大建筑公司同意给付,只是因为现在资金紧张,没有及时给付。被告宏大建筑公司没有举示证据。本案焦点问题:被告应否给付垫付款。根据焦点问题,通过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证:原告提交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单证实了原告三次替被告垫付被告单位应为原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共计9273.40元,且该三张单据上均有被告单位书记秦际新于2015年6月23日的签字,被告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郑某某系被告宏大建筑公司职工,2015年1月20日办理退休手续,因原告在职期间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没有缴纳,原告郑某某分三次为被告宏大建筑公司垫付了此款,并经被告宏大建筑公司书记秦际新签字进行了确认。此款原告郑某某多次向被告宏大建筑公司进行了催要,被告宏大建筑公司一直未能给付。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依某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宏大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宝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为被告宏大建筑公司垫付单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郑某某主张权利,被告宏大建筑公司应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某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郑某某垫付款9273.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依某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员 徐冬华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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