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国,成年。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路北人寿保险公司西民政局商住楼东3户。
负责人:李永刚,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德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郑建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绪国
书记员:王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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