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肖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流转金239100元,并赔偿损失21932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均系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村民。2014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本村的4.91旱田流转至原告,原告支付被告土地流转金239100元。在原告支付全部流转金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发现该宗土地权属、界限不清,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该土地,造成经济损失219327元。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乾坤
书记员:杨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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