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
负责人:王吉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爱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郑爱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爱某撤诉。
鉴于原告改变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收25元。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尹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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