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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嵇兴文、嵇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雨,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兴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嵇兴文、嵇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某某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丹

书记员: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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