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爱国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希刚(宏广律师事务所)
唐山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玉凤
李明阳
原告郑爱国。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西关新村南侧门市楼。
法定代表人姚力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希刚,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唐山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暖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第三人刘玉凤。
第三人李明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国与被告唐山市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凤、李明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爱国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爱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郑爱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爱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原告郑爱国负担。
审判长:赵莉
审判员:丛达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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