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与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阳某县韦某某海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某县韦某某镇华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瑾,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石志辉,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阳某县韦某某海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某县韦某某镇鲤鱼海村。
法定代表人冯海波,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黄石国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河口镇石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冯加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彭娇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