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某县韦某某镇华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瑾,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石志辉,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阳某县韦某某海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某县韦某某镇鲤鱼海村。
法定代表人冯海波,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黄石国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河口镇石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冯加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华新水泥(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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