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杨海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 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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