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淑芬,女。
委托代理人崔高明,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
原告郑淑芬与被告孙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淑芬及委托代理人崔高明,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郑淑芬所举借款协议可以认定原告与孙刚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孙刚死亡后,遗产依法应由被告孙某某继承。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以其继承的遗产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其父孙刚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郑淑芬借款本金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孙某某在继承孙刚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林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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