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金融业在岗职工,住罗田县。
被告方友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罗田县。
本院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淑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淑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淑娟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童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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