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郑某与常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郑某诉被告常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亮、被告常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被告以偿还他人借款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先后两次向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承诺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表复印件予以佐证。
被告常俐辩称: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双方通过网络QQ相识,2017年被告与前夫离婚,2018年4月原、被告初次见面,2018年6月4日因被告差欠朋友借款20000元,原告主动提出帮忙偿还,并于同日通过微信转账形式给付。2018年6月8日原告突然发消息要求被告在四日内向其偿还上述款项,被告表示四天太短,无法偿还,后因原告辱骂被告及家人,被告在气恼中将原告微信拉黑。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应属赠予。被告为支持其辩论意见向法院提交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妹妹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08年通过网络QQ相识,2018年4月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见面。交往中,被告称欠他人借款需要资金,原告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20000元。此后,因双方产生争执,2018年6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四天内偿还上述款项,被告表示无钱偿还。事后,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交往中原告转账给被告人民币20000元,转账时虽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予,但事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对此并无异议,仅认为时间短无钱偿还。据此可认定该笔款项,应为借款。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及其所产生法律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且原、被告的陈述与其提交的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之间欠款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所诉欠款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常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波

书记员: 丁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