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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龙与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海龙
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勇

原告郑海龙,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翟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龙诉被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龙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郑海龙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郑海龙承担。

审判长:贾海峰
审判员:付立辰
审判员:郭月芬

书记员:安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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