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海洋。
委托代理人黄晶鑫,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洋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洋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郑海洋负担。
代理审判员 龚华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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