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郑海林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郑海林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海林负担。
审判员 张建利
书记员:田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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