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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平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文峰,系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平,男。
被告徐振龙,男。
被告李彦力,男。
被告泰来县水务局住所地泰来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刘强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龙,系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平、徐振龙、李彦力、泰来县水务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礼 人民陪审员  蔚景文 人民陪审员  邵武成

书记员:王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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