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生
唐建军(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
张洪文(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永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农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内商贸街北侧。
代表人:刘江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文,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生与被告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生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郑永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郑永生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郭建华
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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