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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生与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永生
唐建军(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
张洪文(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郑永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农民。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内商贸街北侧。
代表人:刘江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文,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生与被告陈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生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郑永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郑永生负担。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郭建华
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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