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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生、郑某某与被王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郑永生
郑某某
刘吉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建民(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郑永生。
原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吉振、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生、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生、郑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生、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永生、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永生、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永生、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世宁
审判员:智立强
审判员:赵德全

书记员: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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