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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于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XXX号XXX幢房屋产权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于某某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XXX号XXX幢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255元,由申请人郑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曲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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