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毅,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8号。负责人:陈忠,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贤,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该行职员。
再审申请人郑毅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郑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条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忠利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晓华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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